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0日对原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定其在2009年至2024年任职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.36亿元,并在北京市副市长任上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,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经法院审理查明,苟仲文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、北京市委副书记及国家体育总局局长等职务期间,通过企业经营审批、项目运作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2012年至2013年间,其在北京市某项目收购过程中滥用职权,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。
判决书指出,苟仲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态度、退赃情况及部分犯罪未遂等情节,决定对其判处死缓,并在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实行终身监禁,明确不得减刑、假释。庭审过程中,检察机关出示了完整证据链,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。
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,死刑缓期执行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罪犯。在缓期执行期间,若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有期徒刑,但苟仲文案因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特殊刑罚。本案庭审过程依法公开进行,30余名人大代表及各界群众参与旁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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